中華民國口腔病理學會組織章程
(78.10.14 本會成立大會通過)
(82.11.17.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83.11.19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87.11.21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87.11.07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94.11.26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112.10.28第十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口腔病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Academy of Oral Pathology,英文簡稱TAOP。
第二條:本會之宗旨為聯合口腔病理學之專家學者,共同以進步之現代牙醫為基礎,推展口腔病理學之研究,以提昇教學及醫療水準。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設於其他地區。
第二章任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為:
(一) 推展口腔病理學之研究、教學及臨床訓練。
(二) 建立口腔病理工作規範以提昇教學及醫療水準。
(三) 調查及提供口腔疾病有關資料。
(四) 召開口腔病理學術會議及出版刊物。
(五) 辦理甄選口腔病理專科醫師。
(六) 推展國際性口腔病理學術交流。
(七) 配合政府及有關團體推行上述任務及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五條:會員分為:(一)一般會員(二)相關會員(三)學生會員(四)名譽會員(五)贊助會員
(一)一般會員,符合下列各項資格之一者:
(1) 擔任醫學機構、牙醫學系或其直屬醫院口腔病理以及有關病理診斷之學科,簡稱「該科」,講師以上或專任主治醫師者。
(2) 在國內外大學完成口腔病理專科訓練課程,並專任該科教學或臨床工作者。
(3) 具有經本學會認可國外該科專家資格者。
(4) 從事該科工作一年以上者。
(二)相關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國內外牙醫師,醫師及相關科學研究者。
(三)學生會員:凡對口腔病理學有興趣之專科以上學生。
(四)名譽會員:凡對口腔病理有特殊貢獻者。
(五)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在財務或其它方面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前項會員經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條:凡有違反法令或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名譽者,由理、監事會決議依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權或在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處分,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條:本會各種會員分別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一般會員:
(1)本會之選舉、被選舉、表決及罷免權。
(2)參加本會之年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
(3)獲得本會各種贈閱書刊之權利。
(二)其他會員:
(1)參加本會年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
(2)獲得本會贈閱書刊之權利。
第八條:本會之各種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一般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議案。
(2)繳納會費。
(3)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4)出席本會各種活動。
(二)其他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2)繳納會費(名譽及贊助會員免繳會費)。
第九條:本會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會員因故辦理停會者,得停止其一切權利及義務,但保留其復會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停會或退會時,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未向本會辦理停會或退會者,其所積欠之會費均需繳清後始得重新申請復會。
第四章組織會議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組成理事會,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負責本會一切業務,並為召開各項會議之當然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由其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十六條:本會監事組成監事會,為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常務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八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秘書一人,幹事一至三人,協助理事長辦理會務,並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解)任之,秘書長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九條:本會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
第二十條: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卄一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或經會員1/2 以上請求,或經監事會函請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均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舉行之。
第卄二條:本會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理、監事不得委託出席。
第卄三條:本會得聘請顧問,由該任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敦聘之。
第卄四條:本會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
(四)通過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
(五)通過會務工作報告。
(六)通過重要議案。
(七)通過財務處分。
第卄五條: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擬定年度工作計劃。
(三)擬定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
(四)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五)決議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六)辦理有關會務事項。
第卄六條: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二)監查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
(三)審核年度決算。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查事項。
第卄七條: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喪失本會一般會員資格者。
(二)職務上有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因故經理、監事會議,決議准其辭職者。
第五章經費及財務
第卄八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為來源:
(一)一般及相關會員入會費為新台幣貳千元,常年費為新台幣壹千捌百元。學生會員之入會費及常年費,依前述之1/10 計算,永久一般及相關會員依常年會費之十倍計算。
(二)補助費。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之孳息。
(五)委託收益。
(六)其他收入。
第卄九條: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條:本會如解散或撤銷時其所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法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卅一條:辦理甄審口腔病理專科醫師辦法,另訂之。
第卅二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三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須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第卅四條:本會章程原則上每三年由理監事聯席會檢討一次,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